简介:摘要: 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持续推进,我们希望通过更加有效地授予学生更全面、更系统地理论和实践,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合现代科技,并且具备更强大的创新性精神,从而更好地满足未来社会对于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型智能化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强调创造性思维在中考数学作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具备很强的辨析和指导作用。因此,在课堂上,我们需要紧密联系课程内容,并且按照学生的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练习方案,来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强调在做完任务之后的反省,以便让学生在实践中获益,并促进他们的思考能力的提高。关键词:创新型试题 中考命题 创新意识 数学思维能力发展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
简介:"类型"是各学科都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具有横截性的思考价值。文章首先对类型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状态予以考察,以此为背景,进而将这一方法纳入到现代刑法学的视野之中。传统刑法学极度倚重概念思维,对类型思维的关注较为欠缺。事实上,类型思维不仅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从而更容易容纳合目的性的考量;而且类型化的思考有利于问题的条分缕析,从而更便于具体、细致地把握生活事实;不仅如此,类型化的思考还能够配合事实关系的实际样态,妥当地掌握所谓的中间形态或混合形态;更为重要的,类型思维还是一种价值性的思考,它能诉诸明白的价值判断,并能清晰地显示整个体系的意义脉络。类型思维的上述特征,充分显示了其作为概念式思考的补充方法的可能意义,值得认真对待。立足于上述知识背景,文章进一步讨论了类型思维在刑法上的贯彻路径。在作者看来,任何刑法规范的建构,都是从经验事实中抽象法类型的过程,而任何刑法规范的阐释与运用,都是法类型还原为生活事实的过程,是两者相互靠近乃至形成对接的过程。因此,类型思维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内在操作。在此种"规范类型论"的线索上,类型思维将在具体规范建构、体系化建设、刑法解释、类推、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条款的适用等各个侧面得以展开。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