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BOARD)这种防微杜渐的争议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争议解决的主流之外,商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谈论更多的是诸如诉讼、仲裁这些争端解决结果(包括裁决、裁定、判决等)能够得到国家司法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忽视了可以防患于未然的争端解决小组。诚然,争端解决小组的建议或是决定的执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对于像工程这样规模大、进展快的项目,要在掩体工程和其他已完工部分已经无法或难以进行鉴定、评估的情况下,借由仲裁或诉讼来辨别是非曲直、有效解决争议,难度是相当大的。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种实然的困难,争端解决小组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
简介: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简介:<正>一位美国学者谈到孙中山先生时说:"他坚信维护传统文化是民族生存的关键。"的确,中山先生对民族传统文化有着由衷的敬意和深刻的领悟与把握。他认为,宪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民情国史",西方的民主一定要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融贯。"诚然,作为一种具体的宪政模式,他创立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都早已被历史超越,被中国的革命运动超越,但这种模式中深蕴的政治智慧、思维方式、理想情怀、文化忧患、人格力量等价值却是永恒的。他的学说代表了中国历史从古代向现代转折之际的文化思考,是一个伟大的民主主义先行者对中国文化和法文化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创造性回应。他所开创的是一个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