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性,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性。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简介:摘要笔者身处特殊教育一线,日常在特殊教育学校面对形形色色的特殊教育服务对象,对他们深表同情,在与他们的交往交流中慢慢地认识到了一些见解和想法,对这些想法和见解加以梳理,也就是特殊教育的规律性的认识。现把这些规律性的东西写出来,让其对特殊教育产生一些积极的服务作用。国家大力举办特殊教育,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人文主义关怀备至,作为一名特殊教育工作者,要以此为契机,努力做特殊教育的实践者、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