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定,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会影响财政收入归属的级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不外乎有4种类型:(1)在增值税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2)在营业税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4)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不同,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1)在从事一项应税劳务(营业税)时,相连带发生了销售贸物(增值税)的行为;或者是提供的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其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这种销售行为
简介: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中,也要求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因债务人意外死亡、调离等原因,示能及时结清暂付款和应收款项,因而长期挂账。有的单位因无法收回应收款项而挂账长达8年之久,虚增了资产数额。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引入“坏帐”的概念,也没有提及暂付无法收回时的处理方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对确定夫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但没有说明核销方法。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也没有该事项的规定。
简介:<正>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关于《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所有权取得的售房收入,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后,发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不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而是列作增减住房周转金处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1.企业现有的公房,分别建造于不同年代,受基建造价高低、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公有住房的价值和其他固定资产—样,均存在帐面价值与现值不符,有的甚至差额较大。房改中,各地又出台了一些鼓励购房的优惠政策,售房款与帐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