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新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增设了“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而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这对适应各级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结算货款,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的运用,是很适时的,解决了以往签发商业汇票在“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诸多不妥之处。但是新制度规定:“购进商品、材料、物资而签发、承兑商业汇票时增汇本科目,增记‘库存商品’……’。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尽符合企业实际。因为商业汇票的回单是由购货单位采购员带回,而商品物资是通过承运部门运达,所以两者在到达时间上就可能有先有后,也可能同时到达,对一些边远销地的省外进货,由于受运输条件的影响,购进商品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以及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分配给股东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他人等8项经济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1994]财会31号《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第三点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他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将用途转入相应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简介:<正>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的融资工具,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自从1984年美国铁路公司首次发行这种债券以来,发行可转换债券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广为运用的一种筹资方式。在我国,可转换债券一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可转换债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4月10日发布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作为试点,有关部门将选择若干家非上市的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规模为40亿元的可转换债券。这意味着可转换债券将成为我国企业的融资工具之一,并受到规范化管理。因而,会计人员有必要熟悉该债券,并熟练掌握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本文就这两个方面作些探讨。
简介:为了配合新增值税制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199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增值税有关业务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由于增值税政策的木断完善,增值税业务的帐务处理规定有的却未相应出台,故在实际工作中又形成了新的矛盾。为此,笔者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谈谈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问题,供同行商榷。一、关于工业企业采购材料未入库的帐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咆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