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民是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与公民同步产生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一类保护个人的自由免遭政府与私人组织的侵犯、保证个人参与国家活动的公民与政治生活不受歧视与限制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与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组成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属于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并且属于消极与积极权利理论中的消极权利,它主要强调国家权力的不干预、不介入,制约政府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适当配置,使之起到限制、遏制权力泛滥的作用。此外,它还事关个人人格完整,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我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由于传统与现实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体现出了自身独特的品格,包括历史性、集体取向性、政府主导性、国际接轨性,并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不断地与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调适。
简介: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立法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存的局面,但从其发生顺序考察,国内法是原发的、在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际层面的立法则通常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进行,其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协调国家(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而在协调关系的表象之下隐伏着一对基本矛盾——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本质的国际化趋势与各国政府相对分隔封闭的监管体系之冲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法域的背景中,国家、市场、法律是决定金融服务国际立法政治结构的三种力量,这种构造特点使金融立法演进路径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对金融服务国际立法进行结构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纠正当下的学界在讨论金融危机时,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市场因素的主流分析范式。
简介:该文属于一种法律思想史的考察,主要探讨从孟德斯鸠、黑格尔到施米特乃至凯尔森的政治法、国家法思想以及阿克曼的宪法政治理论,梳理有别于英美宪法理论的大陆公法思想的路径以及阿克曼的两种政治观。笔者认为中国现时代处于一个"非常时期",即有别于日常政治的宪法政治时期,因此,政治国家的问题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目前法学界倡言的法治主义属于一种市民社会的规则之治,但如何把法律人的法律上升为政治家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处理市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是当前我们国家宪法政治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此,欧洲大陆国家的公法理论和英美传统的阿克曼的宪法政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