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反复。网络账号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承担过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仍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应从属于民法,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被认定为无体物,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物品类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类财产属性、信息属性,且彼此存在竞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信”“洗信”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
简介: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产生了立法、司法、理论在该问题上的恶性循环。激愤犯罪的发生机理是:刺激一激愤一犯罪,其诱因范围限于非法刺激。激愤强度为忍无可忍,足以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激愤失控与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冷静期。其犯罪对象以诱因施予者为原则,伤及无辜为例外。其罪种范围特定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减弱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动的犯罪动机,呈现犯罪由外因主导而内因次弱的状态,依刑罚目的之并合主义无需重刑。激愤犯罪的立法进路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三款。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都在大力探索研发数字货币,我国中央银行同样对数字货币进行积极探索研究,并将研发的数字货币命名为数字人民币。从私法角度分析,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虚拟物品,但是具有人为支配和使用的作用,能够体现出其相对应的经济价值,在权力转移过程中同样适用实体货币基础规则;从公法角度分析,数字货币具有法偿属性,与人民币具有相似的法律属性,市场流通与发行可依据人民币相关法律进行管理规范。为保证数字货币能够在我国市场中正常安全流通,必须重视数字货币激励性法律规制研究分析,因此,本文首先对数字货币基础概念和特征进行简单阐述,随后对数字货币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实施路径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