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虽然它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
简介:让与担保因其应用的广泛性及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论争。细究其原因,系对此类合同性质认识不一。有学者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协议,而本文认为其应属让与担保合同。此类合同效力饱受诟病的因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流质条款,违背物权法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将让与担保视为一种债之担保,进而对权利人课以清算义务,为实务中认定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提供了新的进路。但本文认为,让与担保实为物之担保,对其规范亦不应止步于司法解释,宜借助民法典修改之机,将该制度纳入法典加以规范。如此,方能使该制度的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益于经济之融通。
简介:在电子通信数据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辅助工具的背景下,欧盟出台了《2006/24号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关于留存电子通信数据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一指令却遭遇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在C-293/12和C-594/12号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和奥地利宪法法院分别向欧盟法院提起审查该指令效力的“先予裁决”请求。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欧盟法院的既有判例,任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符合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的要求,亦即,应将侵权行为限制在为追求立法目的之“严格必要性”限度内。欧盟法院认为,虽然《2006/24号指令》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打击严重犯罪的公共利益,但是其关于数据留存的具体规定过于宽泛,已经超出了“严格必要性”的限度,据此判决该指令无效。
简介:1995年7月黄石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宏源工资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原告江苏省东台市的侵农副业生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诉黄石市铁山永红化工厂(以下简都化工厂)硫酸铜购销合同纠纷、宏源么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案的诉讼活动。我受理此案深入调查取证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一系列代理意见,得到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的重视。下陆区法院在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污复核查实后,依法作出了正确的裁判,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制造假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本医富、王某某分别级子司法树留15天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一、无端成被告1995年7月7日宏
简介:《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8条对联合合同的撤回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基于特别法享有撤回权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他同企业主订立的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取得的给付,返还不能时,作价偿还。当消费者合同受消费信贷合同的融资资助,并且两个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时,任何一个合同的撤回延伸到另一个合同。但当贷款人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企业主,造成消费者无法自由支配贷款时,立法者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消费者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命令贷款人承担企业主的义务,享有企业主的权利.同时,在贷款人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应当适用不当得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