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被告人提出反悔上诉,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和分歧。为了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采取抗诉加刑方法,但该作法既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上诉权,也背离了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上诉权的问题,需要从二审程序运行的法律逻辑起点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状况得出结论。综合上诉权理论和其他外国法经验,应当知道认罪协商之基石,决定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要完善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在全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和一审庭审实质化之前,仍然遵循全面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简介: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所有刑事案件都具有适用性,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有机会从宽处理,那么重罪案件也有机会从宽处理。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实践中重罪案件的适用却较少,主要原因是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制定设立的目的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宽的标准不好把握。因此在重罪案件的处理上,需要办案人员树立科学的适用意识,综合考虑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该制度时,启动前置条件,确保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积极的效果并具有规范性。对适用的程序、标准进行规范和完善,使制度的执行有据可依、有理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