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相对的,具有不同层次、情态和类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既不同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明知性、合法性,亦有别于有罪供述的自愿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可以确保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增强程序从宽的正当性,强化实体从宽的合理性,并提高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试点地区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已经在自愿性的审查和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自愿性审查形式化、法律帮助效果不佳等问题。从长远来看,选择以权利抗衡与权力保障相结合,而以权利抗衡为主的自愿性审查与保障模式是大势所趋,但受强制性刑事取供机制及刑事诉讼构造的制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权力保障模式”依然会占主导地位。
简介:认罪“自愿性”的审查模式有三种,即主观审查模式、客观权利保障模式和综合审查模式.采用主观审查模式,法官可以在裁判中对多种价值进行综合权衡,并与时倶进赋予自愿性不同的内涵,但存在排除范围有限、判断标准多重、审查判断随意、裁判说理空洞等不足.采用客观权利保障模式具有结果排除反向制约取证过程,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采用法律拟制的方法化解拟制非自愿供述排除的困境、确定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等优势,但存在混淆技术性规范与权利的区别、过分强调技术性规范,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且无法对“权利清单”进行具体规定等不足.以客观权利保障模式为主、主观审查模式为辅的综合审查模式是目前较为合理的模式选择,从客观权利视角出发判断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克服了主观审查模式判断的随意性,而根据权利侵害程度对非自愿供述的原因力大小裁量决定是否排除又确保了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