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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个结果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论为基础构建的一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
  • 简介: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派制度●杨辉纵观当今各国之公司立法,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的股利分配,从形式上而言,包括现金股利(cashdividend)、财产股利(proper┐tydividend)及股份股利(sharediv┐idend)三种。其中,现金...

  • 标签: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分割 新股发行 发行新股 现金股利 股东
  •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原先对推行有限合伙的各种担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显得苍白无力。走主体立法之路,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是必然的选择。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制度和表见普通合伙人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承认法人合伙,也是非常必要的。

  • 标签: 有限合伙 法人合伙 主体立法
  • 简介:春秋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浓厚的一笔,它表现在诸多方面。就礼法关系而言,其变化是明显的。无论是强调“有差等”的礼,还是追求“刑无等级”的法,都绝对地维护君王的绝对权力。春秋时期法从礼的附属中脱离出来,在思想上与先前的礼的辩争,也只不过是为统治者的统治方式提供另一种选择,即选择何种统治方式才能更好地利于君主的统治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 标签: 春秋时期 礼法关系 二元结构 原因 统治方式 绝对权力
  • 简介: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规定“无实行承罪或轻罪之故意,即无重罪轻罪”,从而首次将故意提升到总则的高度,并确定了以惩罚故意为原则,惩罚过失为例外的政策。本文从故意在法国的“行为-行为人”二论体系中的位置入手,分析了故意的内容、类别及犯罪的特殊样态中的故意,展现出法国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的犯罪故意理论,并在结论中指出法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实用主义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标签: 中的故意 二元论体系 体系中的
  • 简介: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早期的自由法律观到成熟时期的利益法律观,其基本线索始终贯穿着法与法律的二哲学,它构成了马克思法哲学观之鲜明特征。

  • 标签: 马克思 法哲学 法律
  • 简介:杨凌新声铜鼓乐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响铜乐器、牛皮鼓、民族乐器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总资产3011.90万,其中固定资产1893.42万,在职员工162人.2012年工业产值2580.14万,产品销售收入2675.45万,利润307.58万,上缴税金145.60万,为杨凌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民增收都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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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 标签: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 刑期 计算方法 判决 有期徒刑
  • 简介:<正>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适应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聚集社会资金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出现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它一出现就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就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谈点意见。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尚处于萌芽状态,

  • 标签: 股份有限公司 立法对策 商品经济 公司章程 组织机构 公司性质
  • 简介: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使用最广泛的概念,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正受到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严峻挑战。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日益呈现为一剑之双刃,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民法主体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为标准的。通常将民法主体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称之为无限责任,而以其所有财产一部分承担债务的称之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有限责任,即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务

  • 标签: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负面效应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 公司股东
  • 简介:<正>(一)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在法律上,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个人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国家的其他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担负物质责任的前提和根据。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创立法人的国家财产

  • 标签: 独立财产 集体企业法 固定资产 有限责任 事业法人 所有权
  • 简介:研究计算机犯罪首先应明确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而科学界定概念应着眼于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即计算机犯罪侵犯了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计算机安全和秩序。以计算机犯罪这一同类客体为基础,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主体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危害计算机安全与秩序的行为。

  • 标签: 计算机犯罪 同类客体 计算机安全 计算机秩序
  • 简介:江苏省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固定资产超过1亿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企业理念,制定出“以质量求生存,以品质求发展,一切为了用户,一切服务用户”的战略经营方针,把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客户服务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公司工作的重要内容。

  • 标签: 公司简介 如皋市 江苏省 有限 化工 产品质量
  • 简介:<正>学者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是资本主义具有历史意义的创造,有人给予的赞誉更高,说它是新世代爆发的一颗原子弹,说它的产生不亚于电力、蒸汽机的发现。的确,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地位无论怎样估价都不会过高,而赋予股份有限公司以强大生命力、并作为其显著标志的则是其实行的有限责任制度。

  • 标签: 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意义 资本主义 社会地位
  • 简介:最高国务会议是"五四宪法"中专属于国家主席的一种会议机制,最高国务会议表面上议而不决,但由于特殊的人员构成以及毛泽东在当时巨大的人格魅力和政治权威,最高国务会议反而成为超越常规国家机构、党的机构以及政治协商组织的超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一种统合一切的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五四宪法"中国家主席制度的枢机所在。毛泽东作为国家主席,内在于"五四宪法"体制之中,并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常规政体结构。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即卡里斯玛担当者,又超乎在宪法之外,通过最高国务会议超越常规国家权力机关,由此形成"五四宪法"独特的二政体结构。"五四宪法"是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统治和卡里斯玛统治的结合,内在地包含着毁灭自身的因素,为日后因接班人问题导致的宪法危机埋下了伏笔。

  • 标签: “五四宪法” 毛泽东 最高国务会议 卡里斯玛 二元政体结构
  • 简介:<正>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永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种子,金额15700,已预付15000。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挂号信件丢失系永丰县邮局误投入永丰县种子公司及永丰县种子公司吴××签收后丢

  • 标签: 格式合同 《邮政法》 挂号邮件 《民法通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赔偿责任
  • 简介: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清洁热源技术研发、综合应用与推广为主的专业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清洁热源技术领域,通过新技术的不断研发来实现地热能全新利用.公司长期致力于清洁热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目前拥有国家专利技术二十多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立项单位"、"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单位"、"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认证企业"等多项国家级荣誉;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地源热泵行业系统集成十强企业";同时,公司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标准两项,并与多个科研院所、大学及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为每个用户提供优质高效、节能环保的技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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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述,如英国称为"CompanyLimitedByShares","StockCorporation",日本和韩国则称为"株式会社".而且不同的学科领域,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解也有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力求表达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特征、法律地位以及与其他公司形态的区别,但各国法律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 标签: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形态 株式会社 地区 发展 韩国
  •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二论与一论之争。二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论和二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 标签: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二元论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