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预劳动群众集休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解决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稳定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与全国一样,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市集体企业作为“二全民”,其人员素质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管理机制僵化,经济效益滑坡等弊端越来越突出,1996年全市集团企业亏损面达53.4%,面对个体私营经济异军突起,国有企业活力不断增强,集体企业应向何处去?成为一项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最近,我们通过调查,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大部分集体企业经营机制有了明显的转变,经济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职工收入都有了显著增加,如在印刷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通江工农印制厂1999年实现利润2万多元,上缴税费8.4万元,分别较改制前翻了一番,巴州区文星印制有限公司人均工资由改制前1996年的1300元,1997年的1400元,增加到1998年的3000多元,1999年的4500多元,为维护政治稳定作出了贡献。
简介:近来我们在乡镇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个别乡镇将乡镇企业财产处置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发放干部奖金、招待费、汽车油修费等行政支出。某乡镇1998年度自筹收入8709万元,其中处置企业财产收入2325万元;自筹支出5641万元,其中发放奖金补贴183万元、汽车油修费支出1965万,招待费22万元,公务费726万元。又如某乡镇1999年自筹收入709万元,其中处置企业财产收入2302万元;自筹支出407万元,其中招待费支出51万元,各项奖金补贴178万元,乡镇干部集资利息支出58万元,其他行政杂项开支866万元。乡镇企业财产不容侵犯,这在我国法律中早有规
简介:湖北省企业家协会和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依法治厂”研讨会,着重研讨《企业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湖北省企业家协会会长杨志国同志在开幕词中指出:《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法,是依法治厂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基本准则。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昌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强调:保障《企业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厂,必须继续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使国家逐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具备这样的大气候、大环境,依法治厂才能切实做到。企业界的代表认为:贯彻实施《企业法》不仅是企业的事,而且是整个社会的事;《企业法》不仅对企业行为有约束力,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有约束力。法学界的代表提出:《企业法》贯彻实施不尽如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复活,其主要特点就是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克服新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策,是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层的法制观念,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