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前言17世纪到20世纪满清对蒙古的统治制度通常被称作盟旗制度。清朝对蒙古的期望是在国家统治及防卫等军事方面做出贡献,而经济上的掠夺则不是第一位的目的,因此其在蒙古地区的行政统治机构也带有明显的军事色彩。但由于北亚历代游牧国家自身有由军事编制组成国家的传统,所以就蒙古而言,其日常的社会生活保持着随时可以进行军事动员的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讲,盟旗制度并不单纯是将满洲的社会组编制度强行导入的新制度,可以理解为是蒙古原有社会组编制度的满洲化表现。譬如,表示旗的满洲语gusa。的蒙古语对应译语叩qosiyu,即存在于巨服满洲之前的蒙古①。当然此见解是否正确,尚须另行探讨。清朝盟旗制度的基本单位是旗,盟是旗
简介:1980年5月,来风、鹤峰两县先后成立土家族自治县。鄂西其他各县也纷纷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五峰与鹤峰接壤,长阳与五峰相邻。两县土家族群众也提出了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在国家民委、湖北省委的直接关怀下,鄂西各县恢复土家族成分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进行。长阳、五峰两县恢复土家族成分的群众申报和调查研究也已经展开。1982年,国家民委发布了〔82j240号文件即《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为贯彻《纪要呼神,湖北省委统战部决定组成有多学科人员参加的“省民族工作调查组”,到长阳、五峰进行一次综合考察。1983年《月,从中南民族学院借调了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