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运用问题。如企业出售前的遗漏、隐瞒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清理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原企业出售前的实有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购买方以及在出资成立的新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本文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角度阐述了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