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直接言辞原则构筑了司法'非听不能审'的亲历性本质,更是考验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从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言辞审理在二审程序中都呈现不同程度的衰落和弱化。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在实践运作中,低开庭率暴露出直接言辞原则在二审程序中被虚置和软化,遭遇原则与例外的倒置。欲有效克服我国民事二审言辞辩论形骸化、碎片化、漂流化的弊端,必须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实在化、人证出庭的强制化、非正式开庭规范化,并尝试破除二审绝对合议制的迷信,实行有限度的独任制。通过多措并举,实现直接言辞原则的一体化、集中化和实效化。
简介:公民受教育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与发展趋向,在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出独特的价值功能。公民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权利,能否实现全面发展,因此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利具有多重性质,既源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既具有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带有深刻的社会烙印,具有客观权利的性质。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角度看,公民受教育权利具有复合权利的性质;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公民受教育权兼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