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辩护的保障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多主体、多维度的问题。文章从被追诉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绝望的被追诉人及律师、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辩护资源获得中的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等方面,分析有效辩护中多方博弈中的利益异化。基于有效辩护的实现并不可能有标准的样本抑或规范,即使有在实现过程当中也非可以一蹴而就等因素考虑,有效辩护实现的个别进路——现今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为: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并最终通过多个个别进路的累加,实现有效辩护的终极目标。此外,从公权力机关保障角度,有效辩护是国家义务;从辩护人的努力角度,应摒弃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从被追诉人觉醒角度,则应谨慎选择辩护人。
简介:2015年5月16日,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成功举办'民办教育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法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河海大学、安徽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简介:历史上教育权曾发生过若干次转移,或源于社会政治之变,或基于教育发展所需,经历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之间的权力再分配。教育权的前两次再分配是教育权由家庭向社会、由民间向国家的转移,反映的是教育规模扩大以及教育作用提升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与民间、市场之间关系调整中发生的世界性公共教育重建运动,使教育权又面临新的结构调整。这次的教育权再分配源于国家对教育的过度控制所导致的国家与民间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出现了教育权由国家向民间的反向转移趋势。我国历经30余年的简政放权改革意在重构国家与教育的关系,涉及权力由政府向民间及学校的转移,是教育权的一次再分配。教育行政化的倾向直接阻碍了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进行,为解决这一具有复杂动态性的当代教育问题,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正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重新界定简政放权的内涵,并逐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
简介: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不仅表现在立法的水平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更体现在法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这有赖于各类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的自觉性。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公民、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法治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囿于身心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法治教育也需要划分阶段,每个阶段应当确立不同的法治教育目标。提高法治教育的效率,除了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教育影响外,还需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使主体的法治观念具有合适的生长环境。学校法治教育可以通过教学途径、德育途径、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以及学校对学生依法管理的途径进行。
简介:教育法'软化'是中国教育法治的一个不争事实,也是教育法治发展的一个实然悖论。教育法由应然硬法走向实然软法,实质上是教育法由应然保护各项教育权利的'国法'蜕变成教育权力实然扩张的'教育部门法'的过程。教育法'软化'表现为不能依法保护法定教育权益和有效约束公权违法行为,最终显现为国法权威的弱化。教育法'软化'是多重制度逻辑的现实产物:立法技术不高是教育法'软化'的必然'基因','违法难究'造成教育法事实上的'疲软','违法难诉'最终导致教育法'软化'。教育法欲实现由'软'向'硬'的制度逻辑重构,可改变部门主导的教育法生成模式,增强法之可诉性,强化公权违法责任,以化解'有法难依''违法难诉''违法难究'的教育法治窘境。
简介: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重,在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司法化属性,导致减刑、假释程序两个层面的阙如。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司法化审理的落实困难,包括提请权与执行权的混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和法庭审理的形式主义。在司法运作层面则体现为行政化管理的制约矛盾,即减刑、假释的比例与效能失调和相关个人、组织参与司法化审判的困难。借鉴法治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实体法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政模式、司法模式混合的案件分流机制;重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庭审实质化进程;完善机构配置,设立专门法院和检察机构。通过以上三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使减刑、假释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格局。
简介:直接言辞原则构筑了司法'非听不能审'的亲历性本质,更是考验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从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言辞审理在二审程序中都呈现不同程度的衰落和弱化。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在实践运作中,低开庭率暴露出直接言辞原则在二审程序中被虚置和软化,遭遇原则与例外的倒置。欲有效克服我国民事二审言辞辩论形骸化、碎片化、漂流化的弊端,必须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实在化、人证出庭的强制化、非正式开庭规范化,并尝试破除二审绝对合议制的迷信,实行有限度的独任制。通过多措并举,实现直接言辞原则的一体化、集中化和实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