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产生了立法、司法、理论在该问题上的恶性循环。激愤犯罪的发生机理是:刺激一激愤一犯罪,其诱因范围限于非法刺激。激愤强度为忍无可忍,足以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激愤失控与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冷静期。其犯罪对象以诱因施予者为原则,伤及无辜为例外。其罪种范围特定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减弱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动的犯罪动机,呈现犯罪由外因主导而内因次弱的状态,依刑罚目的之并合主义无需重刑。激愤犯罪的立法进路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三款。
简介: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就是国家理性在现代国家的法律治理层面上的理性推展。本文将现代国家理想性地划分为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国家以及自由民主国家三种历史类型,从而将国家理性法律表达置于这一历史线索之中加以考察。国民身份的塑造、规则模式的创制和生活意象的营造是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遵循的机制,依凭这三种法律表达的机制,现代国家在自身的建构历程中相应地将国民塑造为臣民、市民和公民,创制出了行政规章模式、宪法—民法模式以及社会法模式,并在国民的私人生活中营造出"君主是家庭荣誉的守护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个人即国王"这三种生活意象。基于这种历史考察,本文力图提炼出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内含的历史逻辑。
简介:邓小平国家治理思想内涵丰富,重点回答了由谁治理和怎样治理两大基本问题,有力地推进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国家治理的主体向度上,他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职能分开,调动地方、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国家治理的方式向度上,他强调不搞运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靠制度治理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的国家治理思想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党的领导是实施有效国家治理的根本保证;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克服'运动式治理'是建立现代国家治理的前提;民主和法制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