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组织的高度严密性特点和避免恐怖犯罪发生的紧迫性要求,司法机关对侦查人员通过酷刑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通常持默许的态度,但由此获取的口供证据之适用与排除问题却不应当忽视。应当以基本人权为底线划界,以权利克减为基本方法,在理念和功利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采用酷刑逼取的恐怖犯罪口供仍应当被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的恐怖犯罪口供一般不宜排除,这些方法与正常的讯问策略、技巧没有严格的界限。"营救式讯问"获取的口供原则上也应当排除。随着法官心证能力的提升、技术侦查的进步及恐怖犯罪嫌疑人权利克减合理的设定等诸多方面的完善,应当渐次削减对口供证据的路径依赖。
简介:作为恐怖组织常用的一种行动模式,自杀性恐怖主义在历史上就长期存在,尤其是九一一事件的发生,更使得自杀性恐怖主义成为恐怖组织在恐怖袭击中惯用的一种手段。相比其他形式的恐怖袭击,自杀性恐怖主义具有简单、廉价、机动性强、引起的社会恐慌大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等特征。自杀性恐怖主义在世界多地都已经发生过,被各种类型的恐怖组织广泛使用,针对的对象多样化,并且具有相对固定的行动流程。目前学术界从个体、组织、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对于自杀性恐怖主义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一个人是否愿意进行自杀性恐怖袭击,最为重要的是当事人的理性计算,即个人通过自杀性恐怖袭击获得的好处是否能为自己带来更大的个人收益、是否可以增进家庭的福利、是否可以增加所在共同体的利益。在未来的反恐与应对中,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增强重要设备的科技含量、增加双方对话与谈判的可能性、加强公共外交的力度、增进各国间的相互合作等方式以应对自杀性恐怖主义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