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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依法规制长江河道非法砂,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既需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运用司法手段打好"组合拳",也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一道,斩断非法砂上下游的利益链。只有协调各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增强治理非法砂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标签: 非法采砂 公共利益 路径
  • 简介: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变意味着证据立法将要制定以可性规则为主体的证据法则。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问题凸现。本文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界定清晰的前提下,提出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认定的具体标准,以期有助于中国的电子证据立法。

  • 标签: 证据立法 电子证据 可采性规则
  • 简介:一、证的涵义之界定所谓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 标签: 审判采 法官审判 采证
  • 简介:证据采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证据的可性问题,它主要是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取得的何种形式的证据才能进入案件的审判过程,具有证据能力,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英美法上主要的证规则有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在证据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但是这种高科技证据在采纳上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了冲突,

  • 标签: 传闻证据规则 英美法 最佳证据规则 案件事实 证据能力 电子证据
  • 简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具有认定证据可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必严格适用各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性规则。不过就一些具体的证据可性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一般实践。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性时,除了考虑相关性,还可能考虑效率、仲裁费用等因素。另外,仲裁庭认定证据可性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我国相关仲裁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一般实践相脱离,应予以纠正。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证据 采纳 可采性
  • 简介:<正>一、引言从2000年陈兴良教授《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一文发表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一直在不断升温和深入,这在给人带来丰富教益的同时,也使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个亟待作出选择的"十字路

  • 标签: 塔甘采夫 刑法学家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论体系 特拉伊宁 社会危害性
  • 简介:《研究生法学》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自办的法学学术刊物。自二十多年前的创刊之日起,这本学生刊物就致力于建设一个纯粹的学术传播平台。这本刊物的性质是学生自办的,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持了学术的纯粹性,在当今这个较为浮躁的学术圈里,试图维护学术共同体的纯洁性。应该说在这样一个时代,有一群年轻的学子,坚守着这一片学术的净土,实是难能可贵。我不知道这样的初衷到今天来说是否已然成功,但从我这个旁观者的角度而言,所有为这份刊物付出过心血的同学们的努力,我都看在眼里,并为之欣喜。

  • 标签: 法学交流 天人之际 学术刊物 特刊 中德 西方
  • 简介:2013年11月21日的午后,初冬的贵港阳光依然有一丝暖意。但对于覃塘区凤凰林场原场长杨伟才来说,他的内心却分明是一片无法抵御的寒战——几个小时前,他不仅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撤销了两年前以贪污罪对他作出的缓刑判决。还认定其另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 标签: 玩忽职守罪 贵港市 贪污受贿 杨伟 场长 林场
  •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 标签: 专家证据可采性 事实认定权配置 规则进化理性 实践磨合
  • 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永红、佟德重,山东省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本贵,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青,青岛市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德珉,蓬莱市矿产开发公司经理。

  • 标签: 海运公司 登州浅滩 侵权损害 长岛县 赔偿纠纷 海岸侵蚀
  •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有着丰富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务操作意义。"证人书面证言"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其在各法域仲裁实践中的适用不尽相同。尤其针对证人不出庭情况下书面证言的可性问题,各法域的实践结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这背后体现了各法域在仲裁证据制度"法律文化"、"性质认识"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国的仲裁证据制度也存在相关问题。虽然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较好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效率;但是放眼未来,则需要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上,做系统性的、规则层面的完善。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证人书面证言 证人不出庭 证据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