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清时期民间土地交易领域出现的找价回赎现象引发了诸多纠纷,对此清廷曾分别于雍正八年和乾隆九年制定了条例,但两条律例未规定找价回赎时限,判断标准主观性也过强,导致混乱未决。后清廷又制定了找价回赎时限为三十年的乾隆十八年定例。但由于对时限的表述不够明确,使当时及后来的学者产生诸多误解。通过辨析可知,定例所指三十年是找价回赎时间与订立契约时间的差数,且立契时间必须在乾隆十八年定例制定之前。因此,定例所谓三十年时限与同德所指不同,原因在于前者是为一劳永逸地解决乾隆十八年定例前的找价回赎纠纷。二者意义不同,或许也是清代法律在"表达"和"实践"中产生背离现象的重要原因。
简介:【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刑罚体系变革再次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一部良好的刑法典,其刑罚的轻重衔接必须符合相对科学、合理的阶梯性结构,因此改变我国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显得尤为重要。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立足我国国情、尊重历史、严谨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减少死刑,延长生刑”是目前调整和优化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方向。【关键词】刑罚体系死刑自由刑一、《刑法修正案(八)》“减少死刑、延长生刑”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这十三个罪名分布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犯罪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第一,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其中,前九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为经济性犯罪;后三种犯罪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第二,在司法适用上,都属于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犯罪,其中有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就基本没有适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