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着力法律忠诚意识的培养,强调规范有效性的确证,申彰秩序信赖的稳定预期,致力社会同一性的维系,力图通过刑法规范的明文宣示和刑罚适用的惩罚教育,导引守法善行,贬抑违规恶径,实现规范认同。然而,积极一般预防以刑罚的强制惩戒作为教育公众遵循刑法,学习守法善行的手段,又不可能彻底撇离威慑,陷入威慑与认同的正当性纷扰之中;积极一般预防以法忠诚意识的训练为内容,而未能触及规范本身的善恶性质甄别,陷入忠诚恶法的正当性危机;积极一般预防凸显刑罚惩戒对公众规范意识的唤醒,抨击威慑刑对人的工具利用,无从实质改变积极一般预防将人作为预防公众犯罪的工具性效用,陷入工具正当性的困境之中。因此,刑法的知识转型需要对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保持应有的警醒与反思。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之提出二、公司慈善捐赠的正当性证成三、利益均衡———公司慈善捐赠多维度法律规制之逻辑起点四、公司慈善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五、结语一、问题之提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危机。公司法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这种对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在全球公司法中尚属首次。学界普遍认为其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②但是该条规定原则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的点,并不能为公司社会责任项下的公司慈善捐赠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引。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无论是从制宪权的内容还是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出发,既有的宪法理论都没有能够妥当地说明这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需要从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当中去寻找.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
简介:从昌邑王到被迎立为皇帝再到废黜为海昏侯,刘贺本人在西汉政治史上或许无足轻重,但元平元年围绕着他发生的帝位废立过程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特别是在皇权更迭模式及其正当性论证方面的影响不宜低估。皇朝内部的权力传承或“内继”之正当性,取决于三项条件:大宗嫡系的继体血统,敬天崇祖的守文之德和反映在符瑞灾异中的天意验证。霍光集团因政治利益的考量自下而上废黜刘贺,其正当性因刘贺本人的德行缺陷、灾异征兆而赢得较广泛的认可。废黜过程中的暗涌微澜也未对西汉皇朝的统治正当性构成重大威胁,这与宣帝和霍光应付废立危机得当不无关系。西汉以后历代皇朝的顶层政治实践中,普遍视霍光“尊孝宣而废昌邑”为皇权更迭的新典范。其“废昏立明”范式不仅为董卓、司马昭、桓温等政治野心家提供了抉天子以令天下的“正当”借口,也成为集权帝制时代防止社会政治极端恶化的制动器,在维护君主专制政体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持其统治的价值合理性和较广泛的认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