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申请人李甲五姊妹和周某(李甲之妹夫,即下文中李乙的丈夫)众口一词,称座落在武汉市A区C街65号房屋一栋系李甲父母生前集资购买,李甲父母系农村人口,只有次女李乙的户口在城市,故以李己的名字购买了该栋房屋。父母和李乙均已死亡。现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父母上述遗产的公证,以便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公证员受理此项申请后,经查,李甲父母生前共生育了六个子女。李父于一九九一年八月病故,李母于一九八六年一月病故,李乙于一九九○年十月因车祸死,李乙与周某生育了一女,时年八岁。一九八五年九月,李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购买A区C街65号房屋的合同,并付房款两万元,交契税1200元,办妥了一切有关房屋买卖及其
简介:摘要:本文从实务角度对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和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该规定,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损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是过错责任。公证机构承担的是与之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是补充赔偿的责任。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就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等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