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引子安徽宣城地区进出口公司(以下称A公司)因涉外购销合同欠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称工行)贷款150万元。工行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我代理起诉A公司。在诉讼前,我约A公司经理会谈,向他指出如诉讼对A公司不利的结果,促其主动还款。该经理面有难色,表示不是不想还款,因为同镇江市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称B公司)、安徽省马鞍山特种钢材供销公司(以下称C公司)合作向香港高利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D公司)出口20000吨生铁,因供货方河北红星钢铁公司(以下称E公司)未能按约供货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造成没有按期按量向D公司供货,当时信用证已失效cD公司承诺修改信用证,装载价值68万美元的生铁离去。A
简介:围绕着一起编剧维权纠纷,目前体制似乎将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都摆在了当事人面前。但是深入考察发现,不予许可的行政保护只是"看上去很美",广电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也不应当对电视剧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而在广电行政机关无权干涉民事争议的前提下,给予编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而启动地注定是一场增加各方讼累却无助于解决实质问题的官司。行政法学在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同时却缺乏与其它诉讼的协调机制,凸现了部门公法学在回应现实纠纷解决中的缺陷。跳出部门公法的狭隘视域,以统一公法学的视角统筹考虑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和行政诉讼三种救济途径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简介: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一、被告人殷恰龙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1991年3月29日中午,同案被告人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