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各国一般通过立法机关、普通法院等单一的国家机关来保障宪法实施,并因之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这些模式在实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促进国家的进步和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本文尝试建构一种旨在改进这些缺陷的理想制度形式——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