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GIS主体功能区划分存在等级分界处评分差别太大、不能区分同级别不同类别、主观喊权引起的评价结果受主观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已有的文献未能将相关的数学模型引入GIS进行改进,导致主体功能区划分结果精度较低。因此引入系统聚类法进行县域尺度主体功能区划分,采取变异系数法确定权重,以胶州市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将胶州市分为四类区域:都市核心圈、核心外围圈、限制发展圈、禁止发展区;并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分结果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将胶州市规划为“一核一轴两翼五区”的发展模式,从而将主体功能区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地衔接在一起。研究结果与胶州市实际情况相符,本研究对于其他县域主体功能区划分和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简介:简要介绍了新地震区划图潜在震源区划分方案的形成过程,重点分析了潜在震源区三级划分、东西部地区潜在震源区划分技术途径的差异、不同级别活动块体边界带对高震级潜在震源区划分的控制作用、发震构造模型及其在潜在震源区划分中的应用等主要技术特色。共划分出29个地震带、77个地震构造区和1199个潜在震源区。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中综合方案相比,东西部地区潜在震源区的个数都有较大的增加,其中东部地区体现在震级上限6.0、6.5和7.0级的中强潜在震源区个数的明显增加,与划分工作中加强了该地区中强地震发震构造的判识研究相关;而西部地区体现在震级上限7.5和8.0级的高震级潜在震源区个数的大幅度增加,与划分工作中注重了活动块体边界带高震级潜在震源区划分,以及强调应用发震构造模型指导潜在震源区划分的技术特色相协调。
简介: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必然涉及到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变革。世界各国因政体和国情不同,其司法事权划分和经费保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总的来看,单一制国家通常采用单轨制即中央集权模式,联邦制国家通常采用分级保障模式。其中,俄罗斯实行高度集中于联邦政府的司法事权划分体制,即所有法院经费都来自中央财政,联邦主体仅负责本地治安法院的支出责任;美国实行联邦法院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保障,州法院经费主要由州财政统一保障的体制;荷兰司法经费保障采用的是成本收益测算模式。各国经验对中国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启示,我国改革应遵循应保尽保、共同上级保障、央地共同承担、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率以及注重案件成本测算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