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划分选区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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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应逐步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法律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地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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