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反悔提出上诉,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提出上诉,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还进一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认罪认罚后上诉问题是适用认罪认罚仍宽制度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系统性问题,可以从建立一审形式审查、完善二审书面审理和限制认罪认罚上诉权等方面进行探索,建构符合认罪认罚价值追求和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制度。
简介:摘要:为适应当前案件数量增多,缓解与更加合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2016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治路径,符合现行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当前犯罪“轻刑化”居多的现状。但同时在进行实践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亟待探讨与解决。例如:实践过程中导致的法院“形式化”审判,关于适用制度后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减轻的要求,以及适用制度对于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和避免被害人因为制度而受到“二次伤害”。本文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原意以及产生的背景下,就当前实践和试点的过程中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内容摘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被告人提出反悔上诉,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和分歧。为了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采取抗诉加刑方法,但该作法既变相剥夺了被告人上诉权,也背离了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上诉权的问题,需要从二审程序运行的法律逻辑起点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状况得出结论。综合上诉权理论和其他外国法经验,应当知道认罪协商之基石,决定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要完善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在全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和一审庭审实质化之前,仍然遵循全面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