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权的组成部分,不但有现行宪法的依据,而且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益探索。应当修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行政执法监督权规定进去。这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需要,也是解决现存问题的需要。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特殊监督、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在监督的对象上,应当限于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审查权、发挥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监督之诉的权力。
简介:【摘要】从孙中界“断指”事件后,行政“钓鱼执法”跃入人们的视野。行政“钓鱼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方式不当,背离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执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取证难。有效取缔行政“钓鱼执法”应从转变执法观念、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等几方面来有效落实。【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证据行政程序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故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创造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或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①
简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举措。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惩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主导机关错位、监督范围不清、信息共享平台虚置、案件移送机制不畅、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提出完善对策,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