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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自我国公司法中认缴资本制度的改革后,带来了充满活力的全新市场形势。2013的《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的确是创新之举。不过这一举动也给理论界和实践界带来许多难题。尤以对债权人保护问题较为突出。目前,由于欠缺相应的完善配套措施措施,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不健全,所以要想妥善解决该类问题并非易事,需要制定内外协调一致、配套健全的解决机制。所以本文围绕认缴给债权人带来的影响及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与措施进行试尝性探索,并为此提出些许可行性解决措施。

  • 标签: 认缴制资本制度 公司债权人保护 保护措施
  • 简介:摘要:从实缴资本认缴资本是公司制度的重大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但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出现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而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只有公司破产之时以及公司面临破产或公司股东存在主观过错之时,股东才有义务加速出资。这一规范,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迅速实现,不利于实现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文分析了现有司法解释的缺陷,列举了两种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愿有所裨益。

  • 标签: 认缴资本制 加速到期 公司债务 股东补偿赔偿责任
  • 简介: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后,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影响,对会计理论也形成重大冲击。文章研究注册资本“认缴”对会计目标、会计等式、会计原则和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的冲击,并提出了应对的建议。

  • 标签: 注册资本 认缴制 会计理论
  • 简介: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设立资本认缴制度,本意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调动创业热情,得到了学术界很多肯定。但是这一改革也衍生出一个重要问题,即有些股东对认缴出资的期限的约定畸长,导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在债权人交易安全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概念、类型进行阐述,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争议的观点进行厘清,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及制度规范进行论述,旨在对司法实践提供思路。

  • 标签: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执行程序
  • 简介:由资本实缴向资本认缴制度的转变,取消了法定的出资期限,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限,随之引发的问题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应规范有所缺失.在现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情境下肯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具有正当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以公司财产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前提条件.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提出相同请求.

  • 标签: 股东出资责任 加速到期 补充赔偿责任 保护债权人
  • 简介:摘要:文章立足于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研究,探索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内涵以及具体的义务履行过程,探索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广大工作人员了解认缴制度背景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际情况,深层次探索具体的出资方式。

  • 标签: 认缴制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问题
  • 简介:摘要商品经济波动总是能够反映市场需求与国家政策的变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者创业创新,我国对《公司法》中的实缴比例取消原有的限制(即在现有情况下一元也可设立公司)。但是认缴资本制度在实际的操作环节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形成了“皮包公司”。本文将从认缴资本制度实践现状出发兼论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以期对该制度的瑕疵起到一定的修正作用。

  • 标签: 认缴资本制 实缴 信息公开 完善
  • 简介:摘要公司得以存在与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其人格得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则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确立了全面认缴,但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仍然规定不足。笔者通过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 标签: 瑕疵出资 责任 认缴制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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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 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实行资本认缴,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而激发了广大创业者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实行,导致责任制度不完善,皮包公司增多。带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风险,以往公司实缴资本是可以看见的资本,现在认缴更多的是信用资本,就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挑战。然而现行的法律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出资期满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报指导案列分析(2018)豫0811民初963号分析在执行中追加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 标签: 出资认缴制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债权人利益保护
  • 简介:摘要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实缴改为认缴,该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主体,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激发了市场活力及民间创业热情,但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今天,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初现端倪。一元公司、亿元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公司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债权人的信任危机以及由此陷入难以维权的泥沼。在公司认缴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成为当前理论及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及实务现状,进而探讨该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以及提出对于该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寻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点,共同推进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完善。

  • 标签: 认缴制 股东出资 股东责任 诚信原则
  • 简介: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导致《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从审判实践中解决了这一困境。但在理论界,关于此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争论仍在持续。由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改变,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责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此之下,《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以及抽逃出资罪已无适用的余地,因此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此类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 标签: 认缴制 资本三罪 危害结果
  • 简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从法定注册资金到法定注册资本再到认缴注册资本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司注册的资本一步步与国际接轨。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将施行了长时间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改为了认缴,极大的增强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充分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但是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注册资本的减少和认缴期限的随意,使得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各种配套制度还没有及时健全,更是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我国应当及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催缴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等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标签: 注册资本 认缴制 债权人 利益保护
  • 简介:摘要2013年出台的我国公司法正式确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公司股东在认缴和有限责任的双重保护下,投资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刺激。而与此不相对等的是公司债权人按照传统的法人制度及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一般不得越过公司直接向认缴股东主张债权,只有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及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等情况下,债权人才得以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而此时股东的认缴期限又成为了对抗债权人请求的一种抗辩,在现行的公司法认缴背景下,如何平衡债权人与认缴股东之间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

  • 标签: 公司法 认缴制 出资加速 债权人直索权
  • 简介:我国于2013年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将一直实行的资本实缴改为完全的资本认缴。但放松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后,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问题越来越凸显。抽逃出资责任如何界定,未到期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到期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未到期出资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加速到期以及公司减资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些问题在资本认缴的新背景下都还需要予以明确。

  • 标签: 资本认缴制 债权人利益保护 股权转让 加速到期 公司减资
  • 简介:摘要:2013年新《公司法》颁布施行,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由实缴改为认缴、放宽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限制减少、不再要求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等。

  • 标签: 认缴制 缴纳期限 加速到期。
  • 简介:摘要:由于立法并没有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有进一步的规定,导致了新问题的产生,在公司遭遇破产的情形之外,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因此,本文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问题的提出出发,通过讨论加速到期制度的相关学说,对完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构想。

  • 标签: 资本认缴制 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 简介: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并实施无限制的认缴资本,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对债权人不利,但并未根本动摇资本真实的法律原则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的求偿对象、求偿范围并没有改变。此外,公司法里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等,均为公司法确立的无限制的认缴资本下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指明了实施路径。

  • 标签: 公司法 认缴资本制 出资义务 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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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公司法》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由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新《公司法》却未对第27条第3款作出修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仍应进行评估作价。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设立已无须提供验资报告的大背景下,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我国《公司法》应该修改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的相关规定,构建自主选择机制,赋予股东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 标签: 非货币出资 评估 自主选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