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捕诉合一”是指刑事诉讼中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当前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着“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之争,采取何种模式对我国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都有重大影响。“捕诉合一”虽然也有提高办案效率等一些优点,但“捕诉合一”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路向不相吻合,会引发诸多问题。除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类型案件外,不应实行“捕诉合一”。为贯彻“捕诉分离”原则,应当强化审查逮捕制度的司法属性。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应当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检察官办理,程序应当司法化,对不服逮捕决定者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救济程序制度。
简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统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识存在偏颇;内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确立;审查案件范围较窄;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不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强;考核导向制约工作积极性;未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权的认识水平,建立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实体审查(主导)、监所部门开展形式审查(配合)的审查模式,将案件审查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切案件,进一步明确羁押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由于该规定过于宏观,产生了各种争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应由检察院审查,而且侦监部门是合适的审查部门;审查方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审查加个别讯问的方式为妥;在机制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捕后羁押继续审查的法律监督强制权、被告人的救济权以及被害人的异议权。
简介:自1978年检察机关复建至今,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由合到分,再到分和并立又重启合一的一波三折。在这一系列发展变化的历史脉络中,对于两种权力的内在关系应然与实然如何,其争论从未中断。立足于司法改革与检察权配置调整的现实语境,“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的问题探讨绝不能单纯地囿于利弊多寡之争,而是应当以除魅的方式回归问题原点。应从两种运行模式的基本意涵与确立初衰入手,寻求“捕诉合一”所涉的基本原理,回应“捕诉合一”的诸多质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证思考,从理论与实务两个维度演绎归纳出时代语境下“捕诉合一”改革完善的本土化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