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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未遂与不能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与"对象不能"的观点。不能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与不能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不能犯未遂
  • 简介:[5]④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构成危险就可成立的犯罪,说危险的发生是危险成立的标志与说其是危险既遂的标志并不矛盾,即构成既遂的犯罪[11]③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 标签: 危险犯 犯问题 问题研究
  • 简介:<正>一引言过失之理论,亦可视为故意理论之另一侧面。盖故意与过失之定义,学说上不论采何种见解,总归无法回避如何区分二者之问题。对此,代表性意见为:过失非故意之减轻形式,系与故意有质上区别之罪过形态。刑法学界多循其逻辑,于是故意与过失之概念形同水火,乃至故意与过失体系泾渭分明。虽然,双方皆为刑法处

  • 标签: 过失犯罪 责任能力 自信过失 实行行为 旧过失论 有认识过失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对准中止未有明文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将其按照犯罪中止予以同等评价。从准中止的理论可以看出,准中止无论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还是犯罪构成角度都应当依中止从宽处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设立了准中止制度,为我国设立准中止制度提供了参考、借鉴,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准中止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法。

  • 标签: 准中止 中止 未遂 刑事政策
  • 简介:中止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的中止还是实害的中止?

  • 标签: 中止犯 处罚 共同犯罪中止 危险犯
  • 简介:激情作为一种常见而又特殊的犯罪类型,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刑法中,几乎都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甚至在刑法学论著中也缺乏对其进行系统地论述.应界定激情的概念,确立激情的认定标准,根据激情的不同情形认定激情应负的刑事责任.

  • 标签: 激情 激情犯 激情犯罪 刑事责任
  • 简介:过失的本质是"违反预见义务",在过失的研究当中,和故意一样,首先必须考虑过失的实行行为即具有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质危险的行为,而不能仅仅考虑"违反规则"或者"违反日常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的行为;在过失的主观方面,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还要考虑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程度。只有对上述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对过失的认定中所遇到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以及"合法行为的替代"问题做出妥当的处理。

  • 标签: 过失 实行行为 允许危险 预见能力
  • 简介:情节是指以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基本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情节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法定情节的具备只是意味着情节的成立;至于是否成立既遂,尚需要看情节的其他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情节存在未遂形态。

  • 标签: 情节犯 情节 定罪情节 未遂形态
  • 简介:在基本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出现过限,这既是犯罪转化的动因,亦是理解转化本质的关键。基本犯罪行为的过限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不仅如此,过限部分存在着“不能单独成罪却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定罪处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案就是刑法将过限部分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从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犯罪,并以此罪定罪处罚。这是转化固有的属性。

  • 标签: 转化犯 基本犯罪行为过限 重合的犯罪构成
  • 简介:目前有关转化研究的分歧颇多,特别是对转化的基础、转化的主观罪过、转化的犯罪形态和转化的共同犯罪分歧很大。对这些基本问题,结合各种分歧观点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有助于全面认识转化这种新型犯罪形态,也有助于转化理论体系和法律设置的完善。

  • 标签: 转化犯 刑法 司法工作人员 中国 犯罪形态
  • 简介:未遂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标签: 未遂犯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结果无价值
  • 简介:亲手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作为亲手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在亲手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

  • 标签: 亲手犯 目的犯 超过的主观要素
  • 简介:连续的本质应是同种数罪,其处罚原则应是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如果连续表现为数额,应当累计数额处罚,适用基本的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如果连续表现为非数额,其立法体现为两种情形,即"多次犯罪"和"情节严重",其中有的属于基本情节,有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只有情节加重犯属于连续的范畴,应当加重处罚。据此,我国刑法中相关立法例存在缺陷,需要重构。

  • 标签: 连续犯 本质 处罚原则 立法例
  • 简介:对对合性犯罪应当采取广义的概念,仅仅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属于对合的范畴;对于具有对合性质的行为,既要避免将其一律作为犯罪,也要避免将严重的对合性行为非罪化的倾向;对合的处理应当同样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合既遂的标准是对合行为的完成.

  • 标签: 对合性犯罪 共同犯罪 既遂
  • 简介:“准中止”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是中止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 标签: 中止犯 准中止犯 未遂犯
  • 简介:<正>刑法的竞合论(DieLehrevondenKonkurrenzenodDieKonkurrenzlehre)是刑法学上最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其中,因法条的错综关系而极易混淆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莫衷一是。二者的界限,一方面,以真假竞合的区分为前提,涉及罪数本质、不法内涵、同一法益、构成要件的评价等一系列关乎犯罪形态竞合理论的本体问题;另一方面,在行为单数的基础上,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所该当的犯罪数、所侵犯的法益数的差异还有有重要的刑罚适用意义。因此,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牵一而动及犯罪论、刑罚论的疑难问题,既是基本理论的推敲,又是诸多实践问题的根本,无愧于犯罪形态理论最为重要的问题

  • 标签: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犯罪形态 法益 罪数 刑罚适用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与法定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与法定的区别问题,自然与法定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与法定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标签: 死刑缓期执行 假释 减刑 死缓 无期徒刑 立功表现
  • 简介:由特殊身分的性质决定,一般情况下,无身分之人只能构成真正身分中有身分者的组织、教唆或帮助,而不可能与有身分之人共同实行真正身分之罪。但是,当真正身分的实行行为为复合行为,或者真正身分为职务犯罪而其职务便利可以为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同时利用时,可以例外。无身分之人与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原则上都应以真正身分之罪定罪处罚。但是,当无身分之人对有身分之人的身分并不明知时,可以分别定罪。

  • 标签: 身分 定罪 共同犯罪
  • 简介: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关于这一转化的规定,学界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首先,这里的"伤残"仅指重伤,而不包括轻伤在内。其次,本规定是形式上的转化、实质上的结果加重犯,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而行为人对其造成的重伤、死亡后果也不需要有认识,只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因此,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标签: 刑讯逼供罪 伤残 致人重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