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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个结果
  • 简介: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权变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权变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立法应对机动车登记予以权化的改造,并确认机动车登记的公信力,明确其行政管理性质和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 标签: 物权变动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权变,属于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权变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权变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权变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 标签: 物权变动 真实权利 表象权利 强制执行
  • 简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严格意义的权转让效力。引起权变的人民政府决定不仅限于征收决定,《物权法》第30条所言之事实行为除建造、拆除外至少应当包含先占和添附在内。明确标明征收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标明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在实际明确征收土地的地块时生效。在建造行为完成时,建造人取得新建建造物的权一般只为所有权。即使建造行为没有完成,建造人对于在建工程的整体也应当取得权。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享有权的人,处分其不动产而又没有登记的,权变没有发生,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效力却是依旧有效。

  • 标签: 事实行为 物权变动 登记处分主义
  • 简介: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造,不宜将未登记产生的"不得对抗"的效力解释为买受人之间对所有权变的"否定权",亦不宜认定交付只能发生一次完全的所有权变,否则登记只能对受领交付的第一买受人具有意义。当特殊动产的买卖存在多重所有权变的可能时,登记才有继而发生对抗优先效力的余地。

  • 标签: 登记对抗主义 所有权变动 特殊动产
  • 简介:权行为问题并非事实判断问题,对市场交易与权行为关系的考察不应建立在论证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基础之上。通过对权行为无因制度的价值判断,可以发现以权行为无因制度调整市场交易关系,难以满足市场交易对公平、安全及效率的价值追求。从而,基于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我国权变立法应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模式,确立建立在公示公信力基础上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市场交易 内在需求 物权行为 立法 中国
  • 简介:《物权法》第23条确立的权变一般规则不再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这一规定本身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无适用的空间。我国关于权变的系列相关规定在表述上一直不注重意思要素;《物权法》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

  • 标签: 物权变动 所有权保留 动产交付
  • 简介:权变制度既不同于传统动产物权变制度,又不同于传统的不动产物权变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有限公司股权变登记制度方面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经济活动中的股权变常常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一个良好的股权变登记制度不仅要维护股权变的安全,同时必须兼顾股权变的效率,而不同制度学说的确立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均有较大影响.

  • 标签: 有限公司 股权变动登记制度 股权结构 公司法 中国
  • 简介:<正>一、票据丧失的救济及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要求流通领域更加广泛,流通的内容更加多样化,流通的手段也更加灵活。这样,票据制度就在我国飞速发展起来。票据在我国经济建设中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发挥着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重要作用。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况。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指票据的毁灭、被焚、毁损等;后者指票据的遗失、盗窃等,即票据非依占有人的意志而失去占有。票据一旦丧失,权利人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且票款有被人冒领的可能,危及权利人的权利。所以,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的救

  • 标签: 公示催告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 法律效力 申请人
  • 简介:宗教财产类型变动,本质上属于将局限于特定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为宗教用途而使用的宗教财产,经过法定程序转换为提供给不特定的相同宗教信众或者公众使用的宗教财产。该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私有财产变动为公共财产,从可继承可处分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变动为不可继承不可处分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从完全属于私人财产自由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为属于受到政府和信教群众监督和管理的财产。在此类型变动中,应当由捐献人在捐献之前以合法方式对该宗教财产的利益相关者(法定继承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做出保障。

  • 标签: 宗教财产类型变动 公共财产 利益相关者保护
  • 简介:世界各国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

  • 标签: 动产抵押 公示 登记 对抗 担保法
  • 简介:<正>(一)引言自一九八四年中英联合声明草签以来,香港新闻界对报道有关中国的新闻和对中国各种政策的评论,都有一种颇为明显的自我监察倾向。一方面大部份报章都增加了报道中国的篇幅;另一方面,一些过去明显是反共的报章,现在似乎变得温和起来;也有一些报章对于国内较为争议的事件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去评论。同时,我们发现自从一九八五年以来,大部份有关大众传播媒介的法例都作了重大的修订。它们包括了:“管制刊物综合(修订)条例”、“公安(修订)条例”、“管制色情及

  • 标签: 香港政府 行政局 电视台 港督 可能影响 条例
  • 简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今年我会继续提.会把建议放在反腐的『一揽子』提议里.——蒋洪今年我确定不提官员财产公开方面的建议.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之难,超过当初建言时想象的十倍百倍,即便从新任官员试点做起,若能做到也是进步.——韩德云最早提出把官员财产申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提的方案可能操之过急了.把条件放宽松,以减小推行的阻力.——王全杰十八大后掀起了反腐风暴,加大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实行了十余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组部、中央纪委等多次强调,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哪些人属于领导干部?都需要报告什么情况?

  • 标签: 公示梳理 官员财产 改革时间轴
  • 简介:稳定性与变动性是宪法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对立统一体,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既要坚持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与时俱进,兼具变动性。

  • 标签: 完法 稳定性 变动性 制宪 释宪 修宪
  • 简介: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入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

  • 标签: 风险社会 预防刑法 风险刑法理论 刑法教义学 法益论 因果关系
  • 简介:关于确定银行汇票公示催告管辖法院的思考齐月在现代社会里,因各种交易或其它原因所发生的资金收付、汇兑、结算等等往往是通过票据来实现的。随着票据往来日益频繁,票据丧失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

  • 标签: 银行汇票 申请公示催告 管辖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关系 付款银行
  • 简介:我国于2014年迎来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并创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然而,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规定对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尚嫌笼统,公示信息质量比较粗疏,公示平台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建议公示标准根据企业规模予以差别化区分,宜按照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公众公司、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分为四档公示标准。公示信息质量宜从公示内容的扩展与社会力量的融合角度进行提升。同时,进一步明确公示平台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以实现加强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企业资产信用的法益目标。

  • 标签: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示标准 信息质量 公示不实
  • 简介:实体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 标签: 物权观 私法自治 物权法定 过失责任 财产利益 概念经济性
  • 简介: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责任中对具体过错的客观评判标准。在现今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注意义务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对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判断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注意义务标准极不统一。“变动的注意义务”适应了复杂的网络环境,较好地平衡了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三者间的利益,应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过失评判的新范式。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过失侵权 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