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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王悦(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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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时间:2009-02-12
  • 出处:《文艺生活》 2009年第2期
  • 机构:摘要: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 简介:一、概述权上的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这一区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从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看,动产和不动产呈现出相互渗透甚至相互转化的特征。如不动产证券化,使不动产具有动产化的趋势;而某些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采用不动产的登记规则,使某些动产呈现不动产化的趋势。我国对特殊动产变动采用的是公示对抗主义模式,采用这一模式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 标签: 不动产证券化 物权变动 公示 发展趋势 对抗主义 罗马法
  • 简介:针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权变,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进行讨论时,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将一般债权人排除在外。虽然特殊动产的权变同时采用登记和交付两种公示方法,结合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处理特殊动产的一数卖的问题时,登记的效力应该优先于交付的效力。

  • 标签: 船舶 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 善意第三人
  • 简介:同时采用三种不同的权变模式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性,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从彰显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确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主义权变模式,统一的权登记机关,完善权错误登记救济制度。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变动 登记 公示
  • 简介: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权变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权变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立法应对机动车登记予以权化的改造,并确认机动车登记的公信力,明确其行政管理性质和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 标签: 物权变动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二卖或者标的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权变中的法律地位权变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

  • 标签: 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 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风险转移
  • 简介: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行多年,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权法》作为确定和保障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促进与保护社会交易功能。权变制度在物权法中具有纲领意义,起着衔接财产归属与流转关系的作用。大陆法系的权变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以及物权形式主义三种,应以此为基础,解析梳理我国现行法中的权变模式。

  • 标签: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 简介:权变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权变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权变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权变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权变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权变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权变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 标签: 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 公示 债权形式主义
  • 简介:则交付行为能产生物权变之法律效果,交付行为可成为产生移转权效果的法律行为,即移转权意思的交付行为

  • 标签: 中的交付 交付行为 变动中的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权变模式中的一朵奇葩,其始于"以手护手"原则,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最终被确立为世界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登记的不动产名义人;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并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转让的标的应完成过户登记或已交付。一般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依据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适用该制度。

  • 标签: 善意取得 公示方式 交易安全 经济效益
  • 简介:《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判决而生的权变,然而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竞为何种判决、何种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关于诉的分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着手,对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为何种判决做一个分析,从而为该条的正确适用略尽绵薄之力。

  • 标签: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物权变动
  • 简介:摘要文章主要从不动产抵押转让的规则起点出发,分别简述了不动产抵押转让合同继续履行之障碍,以及涤除权制度更适合我国的规则构建,旨在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学习。

  • 标签: 不动产抵押物 物权变动规则
  • 简介:权变模式之争历时已数百年,交易安全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权变与交易安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价值取向不完全一致,不应当合并在一起用一个规则来处理.意思主义的权变模式使权变和交易安全的问题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反对者所提出的诘难是不能成立的.

  • 标签: 物权变动 交易安全 意思主义 权利冲突 物权变动模式 价值取向
  • 简介:理论上和实践中对《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可致权变的法律文书之范围远未形成一致的观点,此种情况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物权法》所追求的立法目标的实现。应当从《物权法》所追求的政策目标以及赋予法律文书以形成力的理论依据之角度理解该问题,同时,也必须从以与既判力相联系的角度理解此种法律文书的形式范围。当然,根本地应当以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非诉讼的类型,并以与法律行为相衔接的角度,理解致权变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 标签: 形成力 既判力 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
  • 简介:      二、不当得利与依法律规定而生的权变      依法律规定而生的权变主要包括添附、善意取得制度,   (二)无法律上的原因——债权行为的原因不同于权行为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包含,   (三)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采纳引起不当得利制度的延伸   权行为的无因性在纳入法律体系时

  • 标签: 不当得利物权 变动制度 浅论不当得利
  •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29条关于遗赠导致权变的规定,使遗赠物权变权变的一般规则来调整,但这种修正的正确性仍受到质疑。遗赠的权变规则与遗赠的效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明确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当然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的规则;我国作为在权变模式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同时采取了遗赠和遗嘱继承相区分的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决定了遗赠的债权效力,再次肯定了权变一般规则在遗赠领域的正确适用。

  • 标签: 遗赠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遗赠效力 遗赠立法模式
  • 简介: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权变的情形,但是却没有规定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引起本法所称的权变,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应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

  • 标签: 法律文书 物权变动 效力 范围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权变,属于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权变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权变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权变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 标签: 物权变动 真实权利 表象权利 强制执行
  • 简介:处分行为是导致权变的最常见方式,而权变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权变的媒介或方法。在不同权变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权变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权变模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 标签: 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 处分行为 物权变动方法 物权变动模式
  • 简介:<正>权变,作为一种权利的动态现象,从权本身的角度说,是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从权主体的角度说,是权的取得、变更、丧失。本文要讨论的区分原则不仅本身对于权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是对权变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重要思维逻辑基础,毫无疑问应该在有关领域中得到贯彻。因此,本文将在对区分原则特点进行探讨的基础之上,以权变中的无权处分为例,讨论区分逻辑在具体问题中的贯彻与运用。

  • 标签: 物权变动模式 无权处分行为 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 债权合同 债权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