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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结果
  • 简介:在禁止流押、流质的背景下,学者对买卖型担保的解释路径进行了诸多尝试,但并未形成共识,对各种路径进行梳理及分析实属必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买卖型担保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买卖合同实现债权担保。债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得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基于买卖合同而履行的房屋备案登记行为或预告登记行为等合同公示方式,虽未使买卖型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却已使合同具有了对世性,在功能上为主债务届清偿期后债权人就房屋优先受偿提供了保障。

  • 标签: 买卖型担保 流押条款 担保性所有权 公示方式
  • 简介:缔约过失责任由耶林提出,并在德国得到了发展,对于调整德国侵权法的严苛、填补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空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立法者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种独立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做法有待商榷.我国法律体系下,雇主对于其雇员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采取了“法国式”的宽泛规定模式,侵权责任法可以很好地调整合同责任之外的责任.应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作为侵权责任的-种类型.

  •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独立性
  • 简介:共享单车既非共享经济也非互联网金融。目前,我国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押金安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共享单车特殊的商业模式和押金规则是造成这一忧虑的根本原因。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并非动产质权,而是让与担保。共享单车有着迥异于传统单车租赁的商业模式,无论是就押金的性质抑或是共享单车特殊的经营模式而言,共享单车公司均应享有对该押金的使用权限。由于该押金仍需返还且关涉众多用户之利益,故应在肯定共享单车公司享有押金使用权的前提下,就该押金之使用予以必要规范与监管。

  • 标签: 共享单车 互联网+ 让与担保 商事创新
  • 简介: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 标签: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权利用益物权
  • 简介:ICSID法律制度是当今最为重要的外国投资争端国际性解决机制.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根据其第25(4)条向ICSID发送了一份通知,通知的原意是要限制ICSID对涉中国案件的管辖权.通知作出后至今未改变,其性质和效力在学界具有很大争议,需要予以厘清和辨析.该通知性质和效力的明确对中国完善投资条约的涉ICSID管辖权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ICSID公约 通知 ICSID ICSID管辖权
  • 简介:提存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重视,公证中提存业务的发展也受到很多限制。一、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一般概念我国法律对提存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广义的提存,是指将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寄存于作为国家规定的提存部门,再由他人自提存部门领取该财产,进而达到特定目的的制度。

  • 标签: 债务人 标的物 公证处 提存公证 法律性质
  • 简介:物业费纠纷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常见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少交或拒交物业费的纠纷,法院裁判依据不一,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合同约定义务的认识误区。经过对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经费制度和业主自治组织催缴措施的研究,发现交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并且是由业主自治组织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与我国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存在差异。基于物业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明确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物权行为,厘清业主、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分析法院对于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判决原理。可知:物业费是业主基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履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义务而应当付出的成本费用,因此,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其法定义务。

  • 标签: 物业费 业主 准公共物品 物业服务合同 法定义务
  • 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2000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3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又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郑某某,2016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 标签: 黑社会性质组织 积极参加者 领导 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
  •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保护法益、协商限制都表明了其应当是公法性质的制度。但是,在司法解释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了'民事'的误解。在之后的立法活动中,应当逐步消除这种误解,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

  •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法 私法
  • 简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囿于“双阶理论”和传统的民/行二分合同理论,实践中出现民/行混搭、自相矛盾等困境。为此,有必要跳出“双阶理论”和民/行框架,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认定为独立于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第三类合同。未来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时可考虑融合民事和行政元素,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交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构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一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 标签: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合同性质 第三类合同 争端解决机制
  • 简介:今年初,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丰十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步云向全罔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提出了一项审查建议,剑指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审查建议针对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制定发布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即第九十二条第五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三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第六项“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规定。按照意见,这两项行为被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 标签: 司法解释 地方法院 全国人大 文件 性质 越权
  • 简介: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置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这一特殊刑罚措施,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焦虑的回应,以满足民众对高压反腐的诉求.不考虑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终身监禁这一特殊刑罚措施,其合理性值得追问.文章以福柯的规训理论为视角,通过考察监狱的规训运作,分析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合理性.

  • 标签: 终身监禁 限制减刑 贪污罪 受贿罪
  • 简介: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中未设债法总则编,而是采用了“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以替代债法总则的立法思路。“参照”实为准用,在法学方法论性质上属于“授权式类推适用”。这一参照,会使得实质上的债总规则对非合同之债丧失强制适用效力,而变为由法官在个案中自主判断是否发生类推,这种立法上的不必要的忪动会导致司法上的不一致,使“同样事项,同样处理”的正义要求难以实现。该立法思路还会导致条文遗漏。以上问题可以通过设立债法总则编解决,也可以在不设债总的基础上,通过现实路弪“减编不减量,变表不变里”来得到缓解。

  • 标签: 债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 参照适用
  • 简介: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提升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本文拟就《决定》的起草背景、原则、过程和基本内容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简要说明。

  • 标签: 司法解释 文件 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问题 审判委员会
  • 简介:《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是《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沿用”和“承袭”,亦是《民法总则》“法人章”运用“复制”《公司法》立法技术的微观著例。从历史起源、域外立法、制度适用、司法运用等诸视角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中就属于一项“极为特殊”的判例法制度,仅仅是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补充和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民法总则》所承载的私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功能相悖。《民法总则》“法人章”在条文构造上运用“复制”《公司法》规范的做法,可能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障碍,亦会造成规范适用上的冲突。

  • 标签: 民法总则 公司法人格否认 正当性
  • 简介: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标准被广泛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警察面对针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可否反击,反击的性质是什么,存在较大分歧。从现行法来看,警察无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双重性质,不能将两种性质对立起来。所不同的是,只要警察的执法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其违法。长期以来,关于警察开枪权存在巨大争议,故进一步明确警察开枪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正当防卫 警械 开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