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对船员外派机构实行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现行制度存在许多不必要、不可操作、相互矛盾的苛刻规定,不仅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代表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不符,同时也与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格格不入.在全面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船员外派服务的各类机构资质要求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贸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对现行船员外派机构行政许可制进行了反思,并对船员外派机构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简介: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