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海上保险是随着航海贸易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凡是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期限的收入(如运费、佣金)以及对第三者所应负的责任(如船舶碰撞责任),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以便在保险标的因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险人取得经济上的补偿。海上保险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十四世纪海上保险业务在伦巴第地区已经相当发达。由于英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国际航海贸易中占居统治地位,因此英国的海上保险业务和海上保险法在世界上曾产生过重大的影响。1601年,英国通过了第一个关于海上保险的法案;1680年,英国出现了用英文写的海上保险
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简介:海上拦截作为海洋边界控制的一种重要措施是在国家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控非法移民、打击偷渡和人口贩运犯罪、防范恐怖分子入境等。然而,在"混合移民"的背景下,一些国家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往忽略海上迁徙的难民和避难寻求者的合法利益,导致了对难民和避难寻求者的"推回",从而违反了不推回原则。联合国难民署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对于协调"难民保护"和"边界控制"二者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了规制海上拦截行为并维护不推回原则,不仅要适度调整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明确国家在公海上实施海上拦截的国家责任,还应确立以联合国难民署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的监督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