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气候变化带来的动荡从自然环境到政治社会,席卷了整个人类社会。减排、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系统工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创设了碳排放交易机制,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在有效降低碳排放的作用上和将来的前景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很多学者认为,与碳交易机制相比较,碳税及其边境调整是一种更有效、更简单,并且具有超出预期效果的减排机制。碳税边境调整措施被认为是解决因碳税导致产业竞争力下降和碳泄露问题最好的办法,并具有一种杠杆功能,能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文章对碳税边境调整相关的国际法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碳税不仅适于出口边境调整,也适于进口边境调整的学术观点。
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简介: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对地球环境及人类发展都影响重大,但现有法律规范却还很不成熟。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构建新的全球性协议的角度出发,对新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设计进行探讨后,认为新协议不仅应当完善对核心问题的规范,还需要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促进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应当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谈判与制定,确保自身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相关权益,努力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简介: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