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简介:<正>和解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均有明定。它对于促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除1986年12月2日通过并公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对破产诉讼中的和解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以外,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仅在第46条、第51条以及第181条中涉及和解问题。因此,作为一项必可少的诉讼制度来说,不免过于笼统、抽象而难以适应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另外,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状来看,对于和解问题也缺乏系统研究,学者著述中极少专门论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足。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和解问题加以探讨,并为立法机关日后修订民诉法、完善和解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