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检察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完善其法律监督职能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民事诉讼法和两院组织法虽然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作出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比较局限,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因此本文仅就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问题谈几点设想。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限制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进行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所有诉讼主体进行监督,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时法院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范围的扩大着重点应在于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而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
简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但是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民行检察工作仍面临一些问题。
简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明确将受审分离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之一。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角度,分析和明确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要求以及二者的关系。通过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受审分离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分类研究,进而探索建立两个部门良性发展关系,落实检察机关民事控告、申诉案件受审分离机制的实现途径。
简介:当前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中存在私权救济倾向。背离了检察机关对公权进行监督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属性。解决这一倾向,本文认为应从立法、司法等方面重新审视现有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促使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职能真正回归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定位,在民事诉讼框架内坚守检察机关公益本色,从而推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身份回归。
简介:汉唐民事诉讼制度汪世荣一、汉唐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从秦开始,随着高度集权政治制度、地方上行政与司法合一的管理制度的确立,封建立法关于人身财产关系以及有关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也表现出了新特点。封建法律在强调人身财产关系和有关人身关系的刑罚调整的同时,附带...
简介: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实证分析民事诉讼效益,阐述其价值,提示其重要意义,分析其历史及现状,为提升民事诉讼效益提供有裨益的建议。
简介:
简介: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内容是强化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扩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当下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状态下,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在客观上有助于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从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结构来看,强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结构、基本规律以及民事纠纷的性质存在着内在矛盾和冲突,最终影响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问题上,更为现实的选择是明确限定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规范检察监督的程序,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
简介:真实义务是当事人对法院及相对方应负的诉讼法上之义务,亦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其在防止当事人虚假或不实陈述、禁止当事人以不当的方法获取非正当利益及滥诉、促进诉讼及协力法官发现真实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真实义务虽已初具其制度外形,但尚缺可供其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规则体系及配套制度。确立辩论主义,构建其规则体系,规范阐明义务的运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真实义务有效开展的必由之路。
简介:宣誓制度西方国家早已有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宣誓制度有利于防止伪证产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司法实践中对此亦作出有益尝试和探索.我国民事诉讼中宣誓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应在进入庭审阶段后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进行;誓词的设计应区别于西方国家;宣誓的形式应采用我国传统的宣誓习惯;拒不宣誓和虚假宣誓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自认制度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辩论主义是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效力根据,关于自认的规定突破性地确立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框架,但还不够系统和完善.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简介:'民事诉讼行为论'源自大陆法系,我国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欠缺。欲构建科学的诉讼行为理论体系,就必须从诉讼行为的概念入手。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主要有效果说、要件效果说、主要效果说、预期效果说、广狭义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各有优劣。相比较而言,广义、狭义说比较合理,广义的诉讼行为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各种具有诉讼法意义的行为,狭义的诉讼行为仅包括法院、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推进诉讼进程的行为。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这是整个《证据规定?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下面。笔者拟从如何理解、贯例这一规定谈点体会。
简介:民事诉讼迟延问题探讨叶自强诉讼迟延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共同存在的问题,只是程度有所差别。依导致迟延的主客观标准,可将诉讼迟延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客观性迟延,第二种为主观性迟延。前者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所允许的迟延,有的是它导致的迟延,因而亦称制度性迟延。...
简介:<正>民事诉讼,就诉讼标的之意涵应如何理解,于学说上产生甚大之争论。尤其在民事实体法上发生请求权竞合或形成权发生竞合之情形,于诉讼法其诉讼标的为何,究构成几个诉讼标的,存在甚多不同之理解。台湾地区实务上目前在通常诉讼程序仍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之立场,学说上则有主张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或诉讼标的相对论之见解,亦有主张采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两个构成要素或一个构成要素理论之见解。值得留意者,于德国之长期立法上、学说上与实务上乃
简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时而适用的一种补救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该程序立法及实践中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应重新厘定其指导思想及启动主体,细化再审理由.
简介: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极易给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不断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监督作用已经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针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应当贯彻基础正当、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现实必要和可行、维护公正和公益的原则。职权配置的内容应当全面和开放,包括对起诉的监督和对裁判行为、执行行为的监督,但行使职权时应当有所限制和谦抑;监督的重心环节应当适当前移。行使职权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抗诉等,相伴随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刚性、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具备保障性职权。职权行使的体制也应当进一步改革。
简介:新《民事诉讼法》从监督的依据、方式、顺序和保障四个方面修订完善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该法的修订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破解民事执行难题提供了方法,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和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但新《民事诉讼法》还应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区分检察建议和抗诉的使用范围,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细化监督对象,进一步明确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思考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进步与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监督中受审分离机制探析
浅议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之定位
汉唐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成本浅析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真实义务研究
民事诉讼宣誓制度探析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析
民事诉讼行为概念辨析
浅谈民事诉讼证明要求
民事诉讼迟延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以未来民事诉讼之发展方向为中心
关于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点思考
浅议检察机关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计
论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