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两罪之间非常相似,容易弄混,造成两罪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两者的区分存在难度。实践中,针对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特征,弄清其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界限,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
简介: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中对非法债务和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关键性因素,且两者同等重要。本罪的出现不仅仅只是为了将对非法债务的催收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摘出来,同时也应当排除该罪对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规制,且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要求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应当以集体法益保护为指导,注重对行为“情节严重”的考察,并排除被害人行为参与的责任,从手段的严重性程度把握本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简介:从2009年成都孙伟铭醉酒肇事一审判死刑所引起的轩然大波,到2010年“李刚门”李启铭醉酒肇事后的千夫所指。尽管国家一次又一次地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但浓烈的酒精却如阴魂一般一直笼罩在奔驰地车辆中,民族的神经一次又一次地被醉驾所挑动。正所谓,“治乱国,用重典”。在当前醉酒驾车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适时提出了“醉酒入罪”的意见。通过把醉驾纳入到刑罚体系,利用国家暴力对抗社会恶习,从而遏制醉酒驾车的上升势头。可以说,“醉驾入罪”的提出是符合当前我国形势发展需要的。但是,“醉驾”是一种病,“醉驾入罪”只是治疗醉驾的一副药。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作为“大夫”,我们在期待药所带来的七分效果同时,也要谨防用药过程中所可能出现三分毒性。只有对药性有着全面的了解,才能够真正的做到药到病除。下面,笔者就简单的对“醉酒入罪”所可能造成过敏反应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