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个部门共同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于2006年12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见诸媒体时,往往被媒体有意无意地省略掉许多内容,特别被省略掉的往往是在公告中被点名曝光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的大名。今后,这种“省略”将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是最新实施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新规定。据了解,该制度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简介: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联合公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八项内容;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简介:为规范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商务部于10月9日公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今后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促销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量商品售完后应及时明示。如果商家被查出是在虚假宣传,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开展促销活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等。
简介:据《新华日报》10月18日载某,地有两家楼盘为了市场促销竞在地方媒体上先后打出了勤劳未必能赚钱想赚钱别,工作』的广告。笔者和许多人看了都瞠目结舌惊,讶不已!开发商打出如此广告的用意是:我这楼盘是『升值潜力无限』的商铺你,买了即不用再工作和劳动就可以一辈子坐当富翁想,以此来拉动销售。这明显不符合广告法中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广,告内容不得违背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勤。劳致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价值观。『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在,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他,们竟然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无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开倡导不劳而富的观点怎,不令人惊讶和气愤!广告人追求一点语言噱头让,广告多些趣味性是,无可厚非的但,同时更要有益于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只有高尚的道德,才有高尚的趣味。『如果道德败坏了趣,味也必然会坠落』人。们从此等『广告语』中可以看透主人的德性,其广告效果也会适得其反的!更加让人惊讶和生气的是,这几则广告,分两次『整版篇幅刊登在地方几家主要报纸的醒目位置』人。们不禁要问报:纸是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传播精神文明的载体,它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而如此与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唱反调的广告,怎,能...
简介: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2006年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该办法主要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2)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