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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对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一判断有两个前提:一是游戏直播画面本身的构成要素,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条件。游戏直播画面由游戏用户界面呈现的画面、游戏用户行为呈现的画面以及游戏直播行为呈现的画面这三部分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在判断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应以构成作品的条件为基础,根据其具体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 标签: 游戏用户界面 游戏用户行为 游戏直播行为 独创性
  • 简介:游戏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玩家享有任意解除权,服务商在约定和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游戏服务合同中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禁售虚拟财产的格式条款应当区分情形予以认定:禁止买卖玩家所有的虚拟财产的格式条款无效;禁止买卖服务商赋予玩家的有限使用权的虚拟财产的格式条款有效。合同法框架内的外挂行为应当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本违约的,服务商可以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的,服务商可以要求玩家承担删除虚拟物的违约责任。

  • 标签: 游戏服务合同 继续性合 同格式条款 根本违约
  • 简介:近年来,神州大地上彩票行业发展迅速: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以各种名目和玩法发行的彩票不一而足,被人们戏称为三百六十行外的第三百六十一行或是六大产业外的第七产业.但彩票行业在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黑龙江省彩民邢建国的遭遇就颇有戏剧性,且其遭遇引发的问题也令人深思.

  • 标签: 彩票行业 邢建国 体育彩票 民事诉讼
  • 简介: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 简介:当前,中小学幼儿园治安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在校学生实施的违法犯罪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的违法犯罪两个方面。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特点,中小学幼儿园治安防控的重心应当放到增强校园的监控力度之上。具体措施包括:构筑有效的防卫环境、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保安队伍和强化警方的防控作用。

  • 标签: 中小学幼儿园 治安防控 校园监控
  • 简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 标签: 网络游戏 视听作品 特定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
  • 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 标签: 寄附型网络赌博 虚拟货币 对局网络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