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摘要: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但是著作权侵权纠纷随之涌现。解决短视频模板侵权纠纷的起点在于准确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独创性的概念以及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确定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时,应结合域外先进理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即独立创作,体现作者个性及少许的创造性。而短视频模板的时长短、创作门槛低,全民参与等特点又会增加其独创性认定的难度。对此,应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依照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从其是否独立完成、是否具有独创性两个方面具体认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