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2007年3月,徐某应聘到当地某材料厂打工。2008年6月27日,其因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机器轧伤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9万元。事故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徐某为工伤,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不愿签收。徐某认为,协议一次性赔偿4.2万元,数额偏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协议。请问,该协议能撤销吗?
简介:摘要:“内卷”时代已经到来,劳动者被动的通过承担过量工作、加班完成更多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证明自身经济价值。社会上“过劳死”的现象频发,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现象的规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到底以何种方式救济“过劳死”后的损害赔偿,在明晰“过劳死”相关概念以及法律属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侵权责任模式下、工伤模式下“过劳死”损害赔偿制度的论证与比较选择更符合我国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