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李静娜,40岁,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导游。从1998年当导游至今,带团量连续创海南省导游最高记录,平均每年出团108个,年工作日达324天,连续7年从无间断,8年无一投诉。1998年至2003年,她连续5年被公司评为“十佳导游员”,2004年被评为“金牌导游员”,是2006年全国旅游行业惟一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导游。李静娜给游客送去了阳光般的优质服务,在导游员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为此,人人都称她为——“阳光导游”。何为“阳光”?海南省旅游局局长张琦对这一词的理解是:诚信、爱岗、敬业、奉献、爱海南、把游客当作亲人。而李静娜的身上无一不闪耀着这些光芒。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走进她平凡的故事,去感受那暖暖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