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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所谓客运捎带.是指客运司机受委托人委托,捎带小件物品给接货人的运送行为。这类行为一般发生在长途客运中,如在一个案例中,大连市区的王某委托某长途客运汽车司机将一些海参捎带给自己在某乡镇开饭馆的朋友赵某,王某问清该长途汽车路过该乡镇的时间后电话通知赵某接货.王某向司机支付了费用,并将赵某的特征告诉了司机。但司机忘记了这件事,第二天才将物品交给赵某,赵某发现海参已经变质,拒绝接受货物并拒绝向王某付款.由此引发纠纷。

  • 标签: 长途客运 法律关系 行为 汽车司机 受委托人 长途汽车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旅客运输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 自带行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2006年6月14日,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主任浦照洲宣布,两岸的航空业者经过协商正式确定了两岸客运包机节日化安排的框架。该框架经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就可即日执行。“两岸客运包机节日化的框架性安排”如下:(1)两岸客运包机的时间,是指在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四个节日期间的两岸包机。其中春节包机实施时间为春节前后各14天。

  • 标签: 海峡两岸 节日期间 包机 客运 业务主管部门 实施时间
  •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时间计费的经营方式。

  • 标签: 客运车辆 承租人 租赁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者 租赁合同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专线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专线车,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固定线路营运,采用固定站点上、下客或固定站点上、下客与按照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按运距收费的大、中型营业客

  • 标签: 客运管理 经营者 准营证 线路走向 营运证 售票员
  • 简介:曾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的全国首例因旅客列车无座车票与有座车票等价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以原告败诉而尘埃落定。但对该案所涉问题的法律价值判断,我们仍可从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角度进行思考和评价。

  • 标签: 周欢 南昌铁路局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案例 公平原则 《合同法》
  • 简介: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东方航空公司 旅客运输 国际航空 合同纠纷案 瓦希德 实际承运人
  • 简介:先行付款制度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创新因素之一。该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旅客运输事故中的受害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但是,该制度制定十多年来从理论到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架构,因而有必要对此制度做必要的考量和检讨,以利于我国正确运用和在国内法中加以合理规定。

  • 标签: 《蒙特利尔公约》 先行付款制度 损害赔偿 立法检讨
  • 简介:乘客由于乘坐公交车而发生被他人伤害可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本案例撰写者对乘客与公共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客运纠纷的法律适用,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作了分析。

  • 标签: 公共汽车公司 合同纠纷案 法律适用 承运人 运输服务 城市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