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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以类型化法益概念的相关探讨为逻辑起点,并同时以论述与梳理犯罪论体系中不法类型与罪责类型相区隔为逻辑框架。一方面以类型化法益概念建构刑法解释的外延范围,另一方面以不法与罪责构建解释规则的内涵边界,以探寻规范化意义下刑法解释的边界之所在。

  • 标签: 类型化法益 不法 罪责 刑法解释
  •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 标签: 刑法解释方法 体系建构 目的论解释 刑法目的 限定
  • 简介:刑法解释对象虽可能依附于概念厘定,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议题,现有的刑法解释对象理论大抵可归结为一元论、二元论。刑法规范或刑法规定等一元说混同了刑法渊源,且有语义重复和循环论证之嫌,与刑法解释目标相脱离,与方法论的解释立场不合。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所组成的二元论深受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但从刑法解释主体、刑法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差异、规范阐明和事实认定的不同和刑事诉讼认知规律看,案件事实认定作为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应不属于刑法解释的对象范围。而刑法学研究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分则解释的原理、体系性的思考方法、目的与手段的合一性看,刑法解释对象宜为罪责刑关系,而刑法解释目标是罪责刑均衡。在规范刑法学看来,以刑法学体系为依托的刑法解释范式充满了体系性的自洽和公正价值的关切。

  • 标签: 刑法解释对象 哲学诠释学 案件事实 罪责刑关系 罪责刑均衡 刑法学体系解释范式
  • 简介:<正>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权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补充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的情况,适应了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的需要,保证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处理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为立法积累了经验和素材。

  • 标签: 司法解释权 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运用 高级人民法院
  • 简介:法官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屈从于地方权力的要求,司法实践一直有扩张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冲动,加之法官素质的区域差异,还未形成理念一致的法律共同体,会加剧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割据状态,有违公平正义。所以,希翼通过法官解释限制非法经营罪的路径不可取。以城市违法建设出售行为为例,深度解读历年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并尊重司法解释在长期演进历程中形成的审慎传统,不允许法官解释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统一交由司法解释做出解释,有利于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
  • 简介:文章在分析累犯的意义、考察法国等域外立法例和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的法理依据基础上,对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从犯一罪和数罪两个层面对累犯除外规定的适用进行探讨。在一罪情形中,重点针对单纯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等展开讨论,并提出根据主行为吸收次行为、完成形态吸收未完成形态、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原则作出处理的标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理,建议司法中应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除外规则,破除我国罪犯"标签"的"终身制"现象,与累犯除外规定配套及前科消灭制度相吻合,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复归社会。

  • 标签: 未成年人 犯罪 累犯除外 法律适用
  •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 标签: 累犯 毒品再犯 重复评价 再次犯罪评价体系
  • 简介:对非身份者认定为受贿罪共犯,既要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也要符合“两高”《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必须有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 标签: 受贿罪共犯 认定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