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秦某多年来一直在我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职位。去年年底,刚好赶上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即将开始.老秦也是公司决定续签名单中的一员。当人力资源部向老秦发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老秦表示自己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但前提是,公司应当同政府发布的工资上调机制一样.能够逐年调整薪酬以体现工资的上升趋势。说实话,老秦的要求确实让我们有点为难.企业的效益还不能达到每年上调员工薪酬的水平,况且即使要涨薪也需要按照每个员工当年度的表现和贡献等多重标准来衡量,不可能现在就将涨薪趋势固定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经过讨论之后,公司拒绝了老秦的要求,合同续签的问题被暂时搁置至此,老秦又表示如果公司不同意逐年涨薪的续签条件。就必须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简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