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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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位40多岁的劳动者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她自诉说:她是1986年进单位的固定工,当年她签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后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又与她签订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最近用人单位通知她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她很是想不通,我的合同还未到期,单位怎能自说自话终止合同呢?
作者 小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