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一项历史使命,也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国保险业蕴涵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主要体现在保险业关键指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源转化率低;保险业发展不平衡;保险业功能需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偿付能力需要增强等方面。我国保险业有条件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拉平国际差距,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发展速度,扩大资产规模,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建设有较多承保利润的保险市场,改善资金运用环境,加快实施混业经营,推进保险市场主体的专业化运作等,最终实现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愿望。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